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82民初89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原告:***,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原告:李何清,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衡水市谷城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楣,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
第三人: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科尔沁镇。
法定代表人:王宇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何清诉被告**,第三人内蒙古森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李何清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何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计6100元,由原告杨志
强,***,李何清负担。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