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相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北路与双丰道交口南侧闽双聚富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86352250W。
法定代表人:赵纪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酷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丽港园12号34-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8743683A。
法定代表人:李如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相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酷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相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89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酷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价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