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0382执103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的(2023)黑03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24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4月26日履行了6245元,现该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的(2023)黑03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8日作出的(2023)黑03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