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81民初3044号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北大营6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告:虎林市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革命街道前进委虎林高中北侧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虎林市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林市虎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虎林市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31.53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