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82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北大营。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2年4月2日立案,立案后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信息证实无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后证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房产部门查询后证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屋登记信息。又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申请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551927元,现执行到位0元。目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