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82财保84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3716615588D,住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北大营。
法定代表人:张增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济岭,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清欠办主任。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注册号:233002100016658,住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三农场兴华区二十三委。
法定代表人:郝振双,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清县支行的2032××××9431账户;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的钢板仓,保全数额9900000元。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9900000元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清县支行2032××××9431账户,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的钢板仓,期限为三年。
三、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运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伊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