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382执保137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名下中国xxxx银行xx县支行的2032××××9431账户;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的钢板仓,保全数额9900000元。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9900000元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名下中国xxxx银行xx县支行2032××××9431账户,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粮食仓储有限公司的钢板仓,期限为三年。
三、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2021)黑0382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