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执恢4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增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济玲,男,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萝北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货款800000元及利息105000元,案件受理费64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及对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除查封了***所有的烘干塔及房屋外,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对以上财产进行处置,目前***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新的线索,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清江
审判员 魏明珠
审判员 王德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闻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