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09执恢39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北大营。
被执行人:***,19**年**月**日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宝山区双鸭山农垦社区*****楼。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黑8109执恢3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