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82执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增明,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济岭,男,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鸡西市。
被执行人:**新,男,195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鸡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382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新应给付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欠款1000000元,本案受理费69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469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新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全部债务及本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469元。现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以与***、**新自行达成和解,约定还款时间、方式、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382执9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宋清江
审判员  吕国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