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8执159号之八
本院在执行汉源县群利综合商场与资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3335045.36元及相关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资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扣划其存款794100元,除本案执行费35750元外,余款75835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传统调查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出多份律师调查令,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该银行反馈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账户是银行资金登记薄,并非银行账户,无法协助冻结。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金额为2576695.36元及相关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刚
审判员 张 耿
审判员 刘 茉
书记员 舒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