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3443号
原告:平昌县鑫晟达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政法街社区新华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5M63B。
法定代表人:马鑫,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资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津广街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2068410169。
法定代表人:李汝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升德,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
原告平昌县鑫晟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资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升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平昌县鑫晟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资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升德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鑫晟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昌县鑫晟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资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升德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平昌县鑫晟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林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