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执3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资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津广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2068410169。
法定代表人:李汝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资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2002民初304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资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3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