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资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津广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李汝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和与资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车辆、证券、网络支付、工商、公积金、自然资源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线下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已对被执行人资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
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借款本金80000.00元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资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志
审判员 冯 燕
审判员 曾 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