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1876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生、杨光世,陕西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文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186元,另1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牛毅虎
审 判 员 史红梅
审 判 员 李翌平
二0二0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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