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6民初338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文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世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原告已交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175元,另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牛 毅 虎
二0一九年 四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高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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