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9)0116民初3380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文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世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4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原告已交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175元,另1175元由原告负担。

 

      

 

0一九年 四 月 三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