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
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3376

原告:***,男,汉族,1976522日出生,户籍地西安市蓝田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66328595K

法定代表人:郭文来。

被告二: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728

法定代表人:白世峰。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93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79元,退还原告***1179元。

判员刘文龙

二〇一九
年三月七日

记员宁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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