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作出的(2021)***委调字第1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于2021年11月1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16000元。
本案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进行算账,被执行人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79000元,剩余437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于同年6月30日前给付剩余237000元;二、执行费7560元由被执人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10执25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姜淑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珊珊
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