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123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被告: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66328595K。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