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123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被告: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766328595K。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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