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12458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金地绿洲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480元,另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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