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盾混凝土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辽阳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04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盾混凝土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灵山办大红旗村。
被执行人:辽阳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柳河村。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金盾混凝土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辽宁金盾混凝土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304执8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博
审判员 赵 明
审判员 王 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