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市白塔区鹏程租赁站、辽阳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5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市白塔区鹏程租赁站,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武邑街。
经营者:齐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荣,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执行人:辽阳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柳河村。
法定代表人:姜赫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化忱,该公司员工。
辽阳市白塔区鹏程租赁站与辽阳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4515.17元。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5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极少存款余额,无处置意义。此外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74515.17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005执1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窦 闯
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
人民陪审员  刘 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尚 啸
代理书记员  张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