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海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2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辽鞍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银行职员,现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辽阳市海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铁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贾增来,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柳河村。
法定代表人:姜赫雷,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金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柳河村。
法定代表人:姜赫雷,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造纸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铁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姜赫雷,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执行人:姜赫雷,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贾增来,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2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七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辽阳金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辽阳县弓长岭区汤河镇柳河村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辽阳金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辽阳县弓长岭区汤河镇柳河村的不动产予以查封(详见执行裁定书附表)。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吉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