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民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阳市白塔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区汤河镇柳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阳金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5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就双方争议的工程施工范围、计算标准等情况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双方陈述,可以认定上诉人***施工范围包括上诉人代菊春堂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虽上诉人辩称其非该合同主体,其与被上诉人达成的系口头合同与该书面合同内容不一致,但该合同系上诉人代菊春堂签订,其在2011年7月29日修改了上述合同中的日期,其开始施工后亦未与被上诉人重新签订书面合同,故应视为其同意与被上诉人继续履行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双方就建筑面积及是否存在签证工程等事实存在争议,该事实应予查清,本案发回重审后应查明合同约定的施工图图纸审核面积单的建筑面积情况及是否存在设计变更、签证工程后就该部分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另有合同外地下车库部分的争议,发回后应对实际施工情况予以审查认定。在查明被上诉人施工范围及工程款计算标准后,就双方争议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否需要鉴定及审计等向当事人释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后,就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是否欠付其工程款予以认定下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辽阳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5民初5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辽阳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墅
审 判 员 郁 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 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