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京东绿美园林有限公司

潍坊名门园林景观工程服务中心与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唐山京东绿美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57号
原告潍坊名门园林景观工程服务中心。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唐山京东绿美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小中,职务:总经理。
原告潍坊名门园林景观工程服务中心与被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唐山京东绿美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唐山京东绿美园林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唐山京东绿美园林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唐山京东绿美园林有限公司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唐山京东绿美园林有限公司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唐山京东绿美园林有限公司的住址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名门园林景观工程服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