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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光明花苑2号楼7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香山街东段。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唐山京东绿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原审被告唐山京东绿美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3民初2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琴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