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光明花苑2号楼7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香山街东段。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唐山京东绿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原审被告唐山京东绿美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3民初2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琴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