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6332号
原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25号院5号楼内1层6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双龙南里1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