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6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东高路2号内一层502、5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洋洋,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村西里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狮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英狮公司向润安公司支付5 397 212.62元或发回重审;2.***公司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对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没有异议,但该规定适用的前提在于交付后正常使用,建设方系受益方。而润安公司承揽的工程已被相关部门列为违建予以拆除,承揽的工程已不复存在。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本案中,润安公司作为专业施工主体,未在审查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径直施工,故对列为违建拆除后未收到工程款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以上润安公司过错比例,望二审法院予以认定。因一审认定双方签订合同无效,所涉及利息不应按10%判定。2.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因润安公司延误工期和未承担质量修复责任的问题,英狮公司在一审中要求减少工程款的请求未予审理,属于程序上严重错误。3.按国家及北京市对于公共设施建设相关规定,涉及公共安全需严格执行第三方监理验收后方可使用。本案设施未经监理验收,造价相关手续未执行完毕,英狮公司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重新验收。 润安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英狮公司的上诉请求。 润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英狮公司支付工程款5 397 212.62元,并支付以5 397 212.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5月20日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9日,润安公司作为承包人与英狮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为建设北京英狮体育东部公园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工程名称:北京英狮体育东部公园工程,工程地点:朝阳区常营路与高安屯路路口西北侧,工程内容:北京英狮体育东部公园工程内道路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草坪等工程量清单显示的全部内容(以下简称涉案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4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6月7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金额11 925 566.05元。合同同时约定:“缺陷责任期限12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进度款支付方法:预付合同价款10%,施工第二阶段前支付合同款2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25%,决算后6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37%(超过6个月,甲方须按10%的年利率支付给乙方利息),剩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付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付款。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签订合同后,润安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2019年7月5日,润安公司将涉案工程交付英狮公司使用。双方认可涉案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4日。 关于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润安公司主张其于2019年7月5日向英狮公司提交了《北京英狮体育东部公园工程竣工报告》并移交施工资料。2019年7月12日,英狮公司组织验收并出具了《英狮东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2019年7月,润安公司、英狮公司及设计单位签订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英狮公司一直不将竣工验收记录交付给润安公司,2020年3月24日才交付。英狮公司认可润安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其提交了《北京英狮体育东部公园工程竣工报告》,但不认可2019年7月12日组织进行了竣工验收。英狮公司认可其于2020年3月24日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但英狮公司主张因没有监理公司**,不认可该验收记录。润安公司就此提交了《英狮东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主张双方于2019年7月12日竣工验收。英狮公司认可双方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但不认可《英狮东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润安公司未能提交《英狮东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的原件。 2020年5月20日,中竞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北京英狮体育东部公园工程结算造价咨询报告》对涉案工程结算造价进行编审,编审结论为涉案工程结算金额13 822 030.02元,审定结算金额12 702 552.23元,审减金额1 119 477.79元。经询,双方均认可该咨询报告的造结算金额。英狮公司共计向润安公司支付工程款7 305 339.61元,剩余款项未付。 另查,涉案工程所在土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常营路与高安屯路路口西北侧,该土地使用者为北京市双桥农工商公司,土地用途为耕地。因此,涉案工程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案件审理过程中,润安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英狮公司名下价值5 450 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交其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法院出具了担保书。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京0105民初201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英狮公司名下价值5 450 000 元的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本案中,因涉案工程所在土地用途为耕地,涉案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等规划审批手续,故润安公司与英狮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9年7月5日交付英狮公司使用,双方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进行竣工验收。2020年5月20日,中竞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北京英狮体育东部公园工程结算造价咨询报告》,审定涉案工程结算金额12 702 552.23元。英狮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结算后六个月内按照结算金额向润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英狮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没有监理公司进行验收,***公司、英狮公司已经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确认,应认定为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英狮公司辩称润安公司延误工期、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据此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剩余工程款支付时间,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的37%应当在决算后六个月内支付,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届满后支付。因此,英狮公司应当于2020年5月20日双方通过造价咨询报告结算后六个月内向润安公司支付结算金额的37%。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的缺陷责任于2020年7月4日届满,故英狮公司应当在缺陷责任届满后支付结算价款的3%。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7月5日交付英狮公司,英狮公司应当在缺陷责任届满后支付结算价款的3%,未支付的,应当自2020年7月5日起支付利息。由于双方对于质量保证金的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应以质量保证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法院对利息的起算时间、利息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双方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委托中竞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进行结算,英狮公司应当自2020年5月20日起六个月内向润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英狮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应当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约定的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利息。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 397 212.62元;二、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 5 016 136.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 381 076.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五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因涉案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等规划审批手续,故双方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关于工程款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9年7月5日交付英狮公司使用,双方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进行竣工验收。2020年5月20日,中竞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北京英狮体育东部公园工程结算造价咨询报告》,审定涉案工程结算金额12 702 552.23元。英狮公司主***公司延误工期、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及已出具工程结算造价咨询报告等情况,扣除已支付工程款数额,判决英狮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 397 212.62元并无不当。 关于利息的问题。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判决英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利息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涉案工程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造价咨询报告的时间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英狮公司向润安公司支付以5 016 136.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关于结算价款的3%的利息问题。因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7月5日交付英狮公司,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涉案工程交付使用时间等情况,酌情判决英狮公司向润安公司支付以381 076.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英狮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其他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01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01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5 016 136.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及以381 076.5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自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四、驳回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9 581元,由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夏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