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民初4014号
原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村西里4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实业混凝土构件厂,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佰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实业混凝土构件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元。原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