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2103号
原告:张计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张山营村四区1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福宜街5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北京东方华太建设建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651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树西里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计华与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华太建设建监理有限公司、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张计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计华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计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计华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