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计华与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2103号 原告:张计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张山营村四区1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福宜街5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北京东方华太建设建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651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树西里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计华与北京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华太建设建监理有限公司、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张计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计华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计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计华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