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一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贵港市一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227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港市一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支付申请人活动费44037元及违约金;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垫支的案件受理费464元及保全申请费463元;三、负担本案执行费57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7147元,其中缴纳本案执行费574元,余款4652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中服务费44037元、违约金1416元、迟延金192元、受理费及保全费92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完毕,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74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