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一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德宝花城西S-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6621246194。
法定代表人:陈贵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德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PHK74K。
法定代表人:卢广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港市一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桂0804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桂0804执保2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担保人陈贵蓉的房产,现因本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权利、义务均已明确,不需要继续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担保人陈贵蓉名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宏桂·城市广场)4幢808号的房产[产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国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海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