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72号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一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德宝花城西S-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6621246194。
法定代表人:陈贵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德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PHK74K。
法定代表人:卢广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一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贵被执行人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于2020年10月16日依法作出裁定保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659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在工行广西贵港市荷城支行账户21×××22内的存款686310.36元。
二、解除被执行人贵港梁云置业有限公司在工行广西贵港市荷城支行账户21×××22内存款66598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国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海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