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03民初1695号
申请人:贵港市一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友谊
大道东侧德宝花城S-4幢S-4-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8026621246194。
法定代表人:陈贵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双,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南
山路9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BWER4C。
法定代表人:刘江涛。
申请人贵港市一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
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港市一诺广告传
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
被申请人广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34874元的财产进
行保全。担保人陈张**自愿用其所有的坐落于贵港市
侧德宝花城房屋【房产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及坐落于
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新区二路世纪花园房屋【房产证号: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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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字第027357号】为申请人贵港市一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港市一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
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3234874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张**所有的坐落于贵港市侧德
宝花城房屋【房产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及坐落于贵港
市港北区贵城街道新区二路世纪花园房屋【房产证号:贵房权证
字第027357号】。查封期间,由担保人陈张**管理使用,但不得
赠与、转让、变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
上述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
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责管理使用,但
不得赠与、转让、变卖、损毁、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
担,不得有妨碍保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
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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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暂由申请人贵港市一
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 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