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宜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永安市**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执1864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宜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区万虹路52号景楠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朱盼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容,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栩栖,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永安市**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西新六路1001-18。
法定代表人:邱程亮。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宜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闽0504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宜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永安市**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7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宜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案外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依法予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504执186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彭诗平
执行员  郑奕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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