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终6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务段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务段,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6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铁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7号楼202房。
法定代表人:成跃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助理工程师。
上诉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务段、北京铁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张 莹
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芳
书 记 员 张 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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