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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终6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务段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务段,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6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铁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7号楼202房。 法定代表人:成跃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助理工程师。 上诉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务段、北京铁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89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张 莹 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芳 书 记 员  张 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