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兴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组织机构代码06728174-0。
法定代表人:丁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7月3日,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执行人:朱贵军,男,生于1970年7月18日,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朱贵军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113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执行。
(2016)鲁0113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兴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兴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保证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准,自2015年4月13日起计付至返还保证金之日止);三、由被告朱贵军对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北京兴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9元,由被告***、朱贵军共同负担。
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2018年6月15日先后两次对两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等进行了财产信息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2018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0000元及损失全部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作出约谈笔录并向其发放终本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晓波
人民陪审员  焦学林
人民陪审员  董兆泉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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