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376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兵,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文兵,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第三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
法定代表人:乔春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卫,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马文兵与第三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聂雪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