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民初2033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兆安,大连市普兰店区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
法定代表人:乔术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双仕,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原告***与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双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简寻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雪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