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蚌埠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81执恢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蚌埠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蚌埠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集体企业蚌埠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五建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送达意见函,鉴于目前安徽五建公司管理人对安徽五建公司部分破产财产尚未清偿完毕,安徽五建公司建议**携带有关身份证明、法律文书前往安徽五建公司管理人处申报债权,参与对安徽五建公司剩余破产财产的分配。经本院审查安徽五建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8)皖03破1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结。本院将意见函内容告知了**,敦促其向安徽五建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20条,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3)辽0681执恢221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