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民初3649号
原告:营口天兴吉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神井子村(辽宁成御物流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都(营口)鸿舍行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泰路1号甲。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营口天兴吉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吉运公司)与被告金都(营口)鸿舍行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公司)、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五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