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强恒学、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4190号 原告:强恒学,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蚌埠市老蚌埠印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522808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事务所律师。 原告强恒学与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老蚌埠印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强恒学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恒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恒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强恒学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 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