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322执1306号
申请人:徐建中,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身凤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7-8)。
本院在执行徐建中与被执行人*和平、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五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协议,对被执行人予以延期执行,且申请人也明确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皖0322执13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霄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