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民初2532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4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名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仪征市*********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名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