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名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民初2532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桃花路6号腾飞工业大厦A栋4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名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仪征市*********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茂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名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