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3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龙投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2幢7号。
法定代表人:黄爱国,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旖旎,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生,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茂生,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黄田坝242栋。
法定代表人:唐智民,职务不详。
诉讼代表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弦,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龙投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龙投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龙投石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龙投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60元,减半收取10380元,由上诉人四川龙投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冷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唐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