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执1389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三庭。
被执行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黄田坝242栋。
法定代表人唐智民,总经理。
本院民三庭移送执行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
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不足,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5230号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费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文璨
执行员 吕 琨
执行员 冯 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