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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某某柑梓社区第一居民小组、四川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6民初5320号 原告:成都市双流区**柑梓社区第一居民小组(原成都市双流区**柑梓社区二组),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柑梓社区**。 负责人:**彬,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商业街****,现住所地为成都市双流区**街道木樨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双流区**柑梓社区第一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柑梓社区一组”)与被告四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柑梓社区一组的负责人**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柑梓社区一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柑梓社区一组支付欠付的土地租金344520元(2019.2.6-2022.2.5);2.***公司向柑梓社区一组支付经济损失、违约金17226元。庭审中,柑梓社区一组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欠付租金加收了10%,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经济损失是指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是补充协议第9条约定的欠付租金的5%。事实与理由:柑梓社区一组(原成都市双流区**柑梓社区第二居民小组)与***公司签订了《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柑梓社区一组将48亩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公司至2028年5月30日止,柑梓社区一组不参与***公司的资产分配、股本金分红,不论***公司经营亏损、股值增减、债权债务、分立合并等事由,土地使用权均归柑梓社区一组,柑梓社区一组按合同收取固定收益(即土地流转费、土地租金),***公司先付款后用地,年付并每年2月付清下年款项,不按时缴纳须承担柑梓社区一组的经济损失等。柑梓社区一组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如果***公司连续两年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柑梓社区一组在合同规定租金的基础上加收10%的租金,同时如有违约需要支付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柑梓社区一组依约向***公司交付了土地,实际交付54亩,经协商修轻轨占地1.8亩,剩余52.2亩,***公司在2018年6月11日向柑梓社区一组支付了104400元土地租金后,便再未支付任何租金,经柑梓社区一组多次催收后无果。***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柑梓社区一组的合法权益,现柑梓社区一组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9日,系经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持股比例100%。根据工商登记档案显示,2016年5月25日,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占股90.57%、**占股9.43%;2021年5月26日(本案审理期间),**将9.43%的股权转让给***,至此,***拥有100%公司股权。2020年10月27日,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批复,将原柑梓社区一组、二组合并设立为柑梓社区一组。 2008年5月28日,双流县**柑梓二组(甲方)与***(乙方)签订《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载明:“……一、土地流转方式土地作价入股……三、土地流转时限甲方将土地使用权通过作价入股方式提供给乙方有偿使用,入股期限从2008年5月30日至2028年5月30日止。四、土地流转数量及作价入股分配方式1、甲方将柑子村二组48亩使用权作价入股流转给乙方……2、该宗土地使用权量化为股份,作为优先股,但不参与乙方资产分配、股本金分红。不论乙方经营盈亏、股值增减、债权债务、分立合并等事由,土地使用权最终属甲方,甲方按每亩每年1000市斤大米的标准收取固定收益,大米价格按当年市场中等大米标准结算,随行就市,保底价为1.25元/市斤。3、付款方式及时间:先付款后用地,签订合同之日起付清下年红利,以后每年2月前交清下年红利……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义务: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红利……九、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视其违约程度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1、不按时限交纳作价土地的红利……”该合同甲方加盖有成都市双流**柑梓社区第二居民小组公章并有**彬签字,乙方有***签字,还加盖有***公司公章、***私印,双流县**人民政府、双流县**柑梓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见证机构加盖公章。 2018年6月11日,***公司支付柑梓社区一组租金,具体为52.2亩×2000元/亩=104400元,该款项系**从其个人账户支付,银行附言为土地租金。 庭审中,柑梓社区一组自认案涉土地最初是租给案外人***,***租赁土地的期限是2008年到2018年,后来就接着转租给***公司,双方没有另签书面合同,而是在原来与***的书面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私印予以确认的。***公司之前支付的租金是2018年2月到2019年2月,是按大米2元/斤的价格计算,土地面积是52.2亩。 本院认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答辩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本案中,柑梓社区一组将案涉土地租赁给***公司,***公司并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所以本案的案由应该纠正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中合同签订、违约事实均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公司与柑梓社区一组签订的《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柑梓社区一组主张的欠付租金、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含如何计算金额)。现综合评议如下: 首先针对欠付租金,***公司既然在《成都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印,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前提下,应当受到该合同的拘束,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当在每年2月之前一次性付清下一年租金,即先付款后用地,但截止庭审,***公司只支付了柑梓社区一组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的租金,尚欠2019年3月至2022年2月共计三年的租金,结合***公司首次付款情况,可以确认出租土地实际为52.2亩,是按大米2元/斤的价格计算,所以***公司欠付租金应为52.2亩×2000元/亩×3=313200元。对于柑梓社区一组主张应当加收10%的租金,由于《补充协议书》无法证明系***公司签订,所以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违约金,柑梓社区一组主张按照《补充协议书》上约定进行计算,但由于《补充协议书》无法证明系***公司签订,所以本院不予支持该违约金。但对于资金占用利息,本院认为***公司拖欠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赔偿因此给柑梓社区一组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但应当分段进行计算,其中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应以104400元作为基数,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应以208800元作为基数,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应以313200元作为基数,对于该资金占用利息的标准,由于案涉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该类纠纷法律未作逾期利息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应以2019年8月20日为界对利率进行区分。 综上,柑梓社区一组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市双流区**柑梓社区第一居民小组租金313200元; 二、四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市双流区**柑梓社区第一居民小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44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044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以2088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以3132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 三、驳回成都市双流区**柑梓社区第一居民小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3元,由四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成都市双流区**柑梓社区第一居民小组负担363元;保全费2329元,由四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黎 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