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727民催2号
申请人浙江众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众达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对本票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众达建设有限公司遗失的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汇票号码0010004124135940,票面金额人民币捌万元整,付款人浙江众达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磐安联社恒业信用社,收款人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出票日期2015年8月25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众达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