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圣鹏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亚洲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61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金融港四路18号光谷汇金中心3D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亚洲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18号武汉高科医疗器械园B9栋生产孵化楼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亚洲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0月28日,被告武汉亚洲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对原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20年11月26日,本案因案情复杂,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3月30日,原告(反诉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亚洲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亚洲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亚洲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5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8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亚洲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