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

永登县中川镇人民政府、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5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登县中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中川镇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C区。
负责人:陈志然,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青,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玉庆,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该镇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东坪新村。
法定代表人:郝志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洲,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登县中川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登县中川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清
审判员 张海军
审判员 刘宝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蓉蓉